2018-06

27

知识产权“真经” ——从中医角度看知识产权“贯标”认证

来源:本站


 

GB/T 29490-2013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自2013年推出以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数千家“贯标”企业都从审核或辅导中直接或间接的体验了该标准管理规范的全过程。该标准旨在通过“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PDCA循环动态过程使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能够长期、有效的运行,既涵盖了各行各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众多实际情况,也给出了一整套全面、高效、逻辑性强、灵活性高的管理方法和策略。

本人去年也有幸加入了浩浩荡荡的知识产权“贯标”审核队伍,亲自审核过将近200家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先后奔走于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吉林、湖南、湖北、四川、江西等多个省份或地区,与众多“贯标”企业都有过现场审核的沟通和交流。经历过较为长期的审核工作后,本人发现GB/T 29490-2013这套标准写得相当精彩,而且在不断的审核实践和沟通交流中越来越体会到这套标准可谓“千锤百炼、博大精深”。我们且不管目前“贯标”审核或辅导对企业的实际效果如何,单从29490标准所传递的知识产权管理思维和理念来看,这套标准本身无论对企业还是知识产权相关从业人员都是很有裨益的。恰巧本人对我国的中医比较感兴趣,偶然将中医的思想与“贯标”过程结合在一起,发现有颇多相似之处。以下就将这些心得分享出来,以飨读者。

不治已病治未病

《黄帝内经》有云:“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中医有个重要的思想,即“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那些能够让病痛不发生的中医大夫才是真正最高明的。

同样的道理,“贯标”的一个首要目的,其实就是“治未病”,尽可能的将企业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侵权、泄密等风险或问题减少到最低的程度。如果等到被人起诉侵权并到了去法院打官司的阶段,那问题就已经很大了,这时候再去请律师仓促应诉,就会令企业十分被动。举例来说,标准中的7.4.1 a)采取措施,避免或降低生产、办公设备及软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一个公司可能在某个办公软件(如Auto-CAD)使用了盗版软件,那就应该尽可能的识别是否会被版权方发“警告函”,如果被人警告就要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又如“8.5a)产品销售前,对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这一条款就是要督促公司在销售新产品之前先做到“知己知彼”,仔细分析自己的产品是否会落入他人(包括企业、个人、研究机构等)专利的保护范围(甚或版权、商标的问题),如果有潜在的侵权风险,那就要做好相应的规避方案,比如延迟上市,或将产品进行一定的技术改进,或对产品外观进行规避设计等,从而使产品销售不会一上市即遭遇侵权风险等。29490标准中有非常多的条款都在论述类似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问题,在此不需赘述。

或许有人会认为,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也可以起到同样“治未病”的效果,但个人认为,预警分析并不如“贯标”所体现的效果那么深刻和全面,因为前者主要从知识产权本身(尤其是专利)来对风险进行分析和防范,而后者是从一个公司整体管理的根本上进行深挖,两者的定位是完全不同的——这就牵涉到贯标的另一大特性:整体观。

整体观

对于医治效果,我们经常诟病的一句话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中医倡导的整体疗法,则很好的避免了这一现象发生。中医学非常重视人体本身的统一性、完整性及其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认为人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构成人体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在结构上不可分割,在功能上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在病理上相互影响,在此基础上,中医还衍生出“五脏六腑”与“五行”对应的相生相克理论。

同样的道理,GB/T 29490-2013这套标准也有很强的“整体观”。个人认为,29490标准的审核“整体观”主要是体现在两点:一是知识产权贯标审核或辅导咨询,覆盖的是跟企业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内容,理论上讲,专利、商标、版权或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知识产权都会涉及,所以29490涉及的问题不是只针对某一类知识产权;二是该标准涉及的对象几乎是受审核企业的所有部门或所有人员,是全方位的和多角度的(比如保密),而不是仅仅针对公司里的某一部门或某一类人员。纵观整个标准条款,其涉及的管理内容包括公司的决策层、人事、采购、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多方面的工作,各个条款所阐述的问题也绝非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比如我们不能因为发现自己公司的产品被人起诉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就认定为是销售部的管理知识产权不力,实际上也可能是知识产权部、管理层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可能是知识产权部未进行知识产权深入分析(如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与本公司产品技术方案进行对比),也可能是公司内部沟通出现问题导致即使发现了该产品的侵权风险也没有及时处理(5.4.3条款),也可能是销售部未经信息审查程序(6.4a条款)就贸然推向市场所致……此外,每个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也像中医五行理论一样,有着相生相克的特点,比如研发部立项前的专利检索不到位,可能导致后期研发成果的产品上市后即出现侵权风险或市场销售量远未达预期等;又比如,总经理打算对公司经营策略、目标进行阶段性的调整,但并未将管理评审中的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目标等方面进行传达或体现出来,导致其他部门如研发、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未能做出相应的改变,那就会影响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的效果(5.5.2管理评审“输入输出”和5.4.1条款)。

但凡从事过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的人都知道,知识产权服务工作虽然多种多样(如申请、转让、许可、专利挖掘、维权打假、质押融资等),但服务对象往往局限在公司的知识产权部或技术部门,接触到的人员主要是公司内部的知识产权主管或发明人等。但“贯标”审核或辅导工作则可以零距离的接触企业的各部门人员,最深入的了解企业存在的问题,最直接的传递知识产权管理的思维和方法,从而在整体上给企业“把脉”——这样的服务堪称知识产权管理的“全息投影”,这是其他知识产权类服务所难以相提并论的。需要指出的是,单纯对于认证审核员来说,只有短短一两天的时间去现场审核,就算加上之前的沟通交流和文件审核,对受审核方的了解也是十分有限和不够充分的,从这个角度看,贯标辅导人员或机构才能真正的依据该标准所体现出的整体观进行服务。

外病内治 正气为本

中医与易经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并充分体现了易经所说的阴阳之道。根据人体正气的盛衰,病邪的性质,以及疾病所在的部位深浅等情况,中医综合归纳出阴、阳、表、里、寒、热、虚、实八类证候,并提出“风寒、暑湿、燥火”等概念。实际上,中医治疗的过程其实就是让人体恢复阴阳平衡、提升正气的过程,换句话说,无论外界有怎样的细菌感染、病毒入侵,中医的解决方法并不是消灭或杀死这些外界而来的“病菌”,而是尽可能的通过人体本身恢复正气或阴阳平衡来对抗“外邪”,正如《黄帝内经》所说,“虚邪贼风、避之有时,恬淡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

知识产权问题林林总总、纷繁复杂,各种知识产权纠纷或风险都有可能影响到一个公司的正常运行。但无论有多少麻烦或问题,公司首先应从自身的“正气”进行管理,只要把自身的体系良好的运行,就可以从容应对任何一个知识产权难题(包括诉讼、警告函、发现被侵权、商业秘密泄露等等)。这就好比一个人将自己的生活习惯、饮食、心理、情绪等各方面都管理好了,自然就很难得病。我们仔细研读29490标准就不难发现,标准所提倡的知识产权管理更多的在于建立一种适合自身的程序、制度,企业依靠这种程序化、制度化的流程就能让自己的公司更少的遭遇知识产权麻烦和纠纷。

举例来说,针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是很多企业的老大难问题,“老干妈”的配方被公司员工泄露的案件给我们带来深刻的教训,但对于这样一个技术秘密泄露的问题,即使你之前已经签好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也很难完全杜绝该技术秘密不会被泄露。因此,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日常执行情况就尤为重要,如对涉密文件的密级、传递、销毁等(参见标准的7.6)进行详尽的规定,并在每个重要信息的管理上都严格执行,对于涉密区域、涉密人员都要有相应的制度和规定,对于容易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设备也要有严格的制度和执行。换句话说,只有内部管理工作做好了,才能最大程度的不出问题,如果非要等到商业秘密泄露了才去补救,那可能花多少钱都是很难挽回损失的。这一点与“治未病”的思想有类似,但也有区别,实际上是倡导受审核方从自身入手,而不是一味寻求外部解决问题。从标准的条款来举例:如果收到了权利人发来的律师函还是某个专利无效的行政决定(外来文件),我们都有相应的外来文件管理规定进行管理(4.2.4);如果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仿冒我公司商标的现象,那也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来应对,并采取相应的司法和行政手段进行解决(7.4.2);如果产品参展时因知识产权问题而遭遇撤展,那也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规避方案(8.5b);如果海外出口遭遇专利权人的起诉,那也能从容的找到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既往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例(7.4.3a),并随时调用相应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分析(6.4)等等。综上所述,很多知识产权问题都是需要日常内部管理进行积累和总结才能迎刃而解,切不可待抱有等问题发生了才去找律师来解决的滞后心理,因为那时候的问题已经很大,解决的成本和复杂度都是难以估量的。

 “异法方宜”

中医讲究临床为主,非常强调适宜性,这一点可以在《黄帝内经》的“异法方宜论”篇找到相关的论述。中医开方,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气候所产生的不同病症和根源,区分具体的人或行为、习惯等方面来进行辩证医治,基本不会只针对同一种病症对不同的人开出同样的方子。

“贯标”审核讲究“三性”,其中有一条就是“适宜性”,这一点跟中医的“异法方宜”思想不谋而合。29490标准表面看起来是一个“死”的条款,但针对不同情况要有活学活用、因地制宜。比如由于不同企业的规模和人员配备不同,或许小微企业不如大型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频次那么多,培训部门和对象也不多,那么审核员就不能死抠条款认为小微企业的培训做的不到位,而审核员应该针对不同企业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和结论,并给予不同的建议。

又如,一个内销为主的企业,与一个主要从事外贸销售的企业,就应该有不同的审核方法或辅导方法。因为不同地域、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有不同的诉讼问题,企业所处的环境不同,因而碰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不同。此外,29490标准也是倡导受审核方应根据不同地域和涉外贸易的地区进行相应的准备和预防,比如7.4.3 涉外贸易,鼓励公司针对海外销售市场国家进行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这些都对应了“企业走出去必须专利先行”、防止被人抢注商标等多个知识产权管理思维。

再如,同样是关于采购的风险,一个主要采购原材料的企业或许就比一个主要采购大型设备的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要小;一个软件企业牵涉的主要是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而一个家具企业牵涉的知识产权问题可能主要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或商标冒用问题,其知识产权的核心问题不同,因而应当采取的措施和策略也不同,我们都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外来的和尚会念经”到内外兼修

中医有一种“医不自医”的说法,即并不是医生本身水平不高,而是有时候病痛发生在自己或自己的亲人身上,医生在诊断过程中容易掺杂许多不必要的顾虑和忧患意识,这样就会影响客观的分析和诊断思维,从而容易导致误诊和误治。 所以,针对自己亲朋的病症,医生往往会转请其他有经验的医生进行治疗,从而得到更好的治疗效果。

同样的道理,“贯标”审核中虽然有“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环节,但第三方认证的外部审核一般不会因为受审核公司内部的“复杂关系”而走偏或“徇私”,往往能直截了当的指出受审核方公司客观存在的问题,用简洁、明确的语言开出“不符合项报告”,从而督促受审核方去正视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来改进管理。此外,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都是由企业内部自行建立的,即由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如知识产权总监)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来建立一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但这样的体系建立方法往往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知识产权部门通常属于边缘部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公司的地位也不够高,当建立和推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时就遭遇层层阻力和多方困难,导致管理体系难以真正落地。相比而言,“贯标”是一股外来力量,既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推行,又有各级地方政府的鞭策和政策鼓励,只要认证公司秉承“公正、廉洁”的作风,认证审核员坚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就能通过贯标“外审”工作对企业高层、研发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销售部等多部门进行督促和建议,从而使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能在企业内部有效运行。

 

除了以上总结出的几点相似之处外,贯标认证的审核方法也与中医的诊断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妙,中医讲究“望、闻、问、切”,而贯标审核也大体可以对应这四步:

望:在企业信息网上查询公司的资质情况,判断企业的规模、实力等信息。通过网站等公开媒体信息或其他熟悉该公司情况的人去了解受审核单位的大致信息,如行业地位、经营状况、所属技术领域等。

闻: 可以理解为“一阶段审核”,针对知识产权管理手册或体系文件、制度文件进行整体审核。

问:就是现场询问和查验,对体系文件和手册以及记录文件等内容详细查看或核对。

切:可以理解为现场勘查,在实地考察,判断受审核人员是否有对标准理解偏差或执行不到位的地方等。

一个医术高超的医师,往往在“望、闻”的阶段就可以判断出病人的病症并预先开出良方,一个优秀的审核员也往往能通过“一阶段审核”或“文件审核”大致判断出该公司的知识产权问题所在,并能预先准备好现场阶段要格外关注的问题,将来要开出怎样的不符合项或其他“审核发现”早已心中有数。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整个过程都可以看作是对一家企业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管理“诊断和医治”的过程。如果一家企业能真正的落实、运行这套标准的所诠释出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这家公司一定会从中受益;如果认证公司、辅导机构能真正的按照标准的思维或方法来严格、合理、长期的推行“贯标”,无疑可以帮助受审核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创造、运用、保护等多方面有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