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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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外观设计专利能否受到保护?

来源:本站

时至今日,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例已经说明,某些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仍然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对于失效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相关的企业仍然可以维权。


  2004年,特普丽公司设计人员设计了《莫奈》系列壁纸,2007年针对该壁纸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因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权于2010年终止。后来,特普丽公司发现淘米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壁纸所用的图案与其前述的《莫奈》系列壁纸图案相同,遂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壁纸的图片上同时承载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两种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其中一种权利的消灭并不必然导致另一种权利的消灭,原告可以对构成作品的壁纸主张著作权,被告侵权成立应予以赔偿。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其认为,在作品基础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并行不悖,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专利法保护的相关权利,而其享有的著作权依然存在,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涉案专利权因特普丽公司未及时缴纳年费而提前终止,同样适用上述原则。


  在法律规定上,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作品和商标的权利终止都有法定条件,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同一载体上的知识产权相互之间会因为一种失效而导致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也同步失效。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晨光笔特有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对这一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一种客体可能同时属于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其中一种权利的终止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权利同时失去效力。由此可见,当外观设计专利同时满足构成作品和商标的条件时,应当同时受到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


  不难看出,一件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要进入公有领域,必须要满足一个条件: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载体上没有附着其他类型的权利或者所附着的其他权利均已终止。有人担心,失效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未能按时进入公有领域,会使专利法有关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的规定形同虚设,同时也使公众自由利用失效专利的权利无法实现。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以著作权为例,大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并不能同时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构成作品,因而在专利失效后基本上都能按时进入公有领域。例如,连某与济发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就说明了这一点。该案中,焦点问题之一是判断两件涉案水烟陶瓷头(其中一件是已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作品。对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件涉案作品系水烟陶瓷头,属于“实用艺术品”的范畴,而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主要在于对其“艺术”方面的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通常以线条、色彩等来表现,并且应该满足美术作品对于作品艺术性的最低要求。两件涉案作品水烟陶瓷头是水烟器具中的某个配件,涉案作品“阿拉伯水烟陶瓷头013”从上到下由一大一小的圆柱体及底部一个平面圆形组成,其外形近似“高脚杯”;“阿拉伯水烟陶瓷头1610”的顶部及底部为一大一小的圆,侧面系波浪形线条组成的面,其外形近似上下有横切面的倒立的“葫芦”;两件作品的器型、线条、色彩并无作者独创性表达的体现,在艺术性方面没有满足构成美术作品的最低要求,因此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由此可见,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大部分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不能同时满足“独创性”的高度构成作品或满足“来源识别性”的条件构成商标,因而在失效后基本上都能按时进入公有领域,并不会给公众带来困扰。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